2010年10月13日 星期三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


扯 醫院竟讓護士縫傷口 辯「大家都這樣做」 院方已移送法辦
蘋果日報 2010年10月08日

護理師代醫師插管 病人猝死爆糾紛
自由時報 2007年1月9日

護理人員法 第四章 業務與責任
第 24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
  1.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2.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3. 護理指導及諮詢
  4. 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第 26條 病人危急時之處理方式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NP執業範圍
  1. 住院病人身體理學檢查之初步評估及病情詢問。
  2. 紀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檢驗結果。
  3. 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4.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檢驗、檢查申請單,但該檢驗、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檢驗、檢查單。
  5. 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得開立領藥單,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該指示醫師應於24小時內,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
  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7. 上述執業內容,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相關函釋
按醫療行為除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外,其他如注射、給藥、復健等治療行為,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但書第2款「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規定意旨,得由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在各該專業範圍下依照醫囑執行之,不限於醫師親自在場指示,…。
    輔助行為之範圍如下:
    1. 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
    2. 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處置
    3. 輔助各項手術
    4. 輔助分娩
    5. 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治療
    6. 輔助施行化學治療
    7. 輔助施行氧氣療法(含吸入療法)、光線療法
    8. 輔助藥物之投與
    9. 輔助心理、行為相關治療
    10. 病人生命徵象之監測與評估
    11.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助行為
    縫合相關函釋
    傷口縫合為高度專業技術,並具有相當之危險性,係屬手術連續過程之一環,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專科護理師如執行前揭業務,業已逾越其專業人員法律之規定
    放置鼻胃管相關函釋
    將外來物之鼻胃管經由病患鼻腔、咽喉、避開大氣管、深入食道到達患者胃部,以為引流、抽吸或灌食、給藥之行為,屬侵入性治療及處置
    因鼻胃管初次置入仍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宜由醫師親自為之
    至鼻胃管全管拔除及需長期鼻胃管留置患者之定期更換,如經醫師診察、判斷後,得可指示護理人員協助之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很多地區醫院都 np在suture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