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

醫院轉診



醫療法

第60條
  •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第73條
  •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緊急救護辦法

    第5條
    •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外傷病患轉院安全作業    黃正金 台灣醫界 2008, Vol.51, No.1
      • 不要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 初步治療的醫師必須對自身能力、醫院後線醫師支援能力以及轉院相關條件有明確的認知。
      • 轉診醫師與接受轉診醫師應該直接聯絡並互相溝通。
      • 負責轉送人員必須受過適當訓練以處理轉送過程可能發生之狀況。
      轉院前的確認清單
      • Airway:氣管內插管與否、頸椎之保護
      • Breathing :氧氣的給予、動脈血氧、吐氣末端二氧化碳監測、胸管置入
      • Circulation :輸液、輸血、藥物
      • Diagnostic :基本三張X光檢查(胸腔、頸椎側面、骨盆)、實驗室檢查
      • Equipment :各項監視系統、導管置入、石膏夾板
      • Family :是否有家屬伴隨
      • Gastric tube :胃管引流
      • Handover :交接事項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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