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4日 星期四

醫師看診時,能使用錄音筆錄音嗎?


醫改會對此曾特別發公文發函衛福部(當時為衛生署)和法務部,法務部於102年6月26日回函:有關醫師於病人診療過程進行錄影錄音之搜集行為,除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仍應由蒐集者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但診療過程逕行以隨身錄音筆、針孔攝影錄音、錄影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祕密罪,須依具體個案判斷其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定。
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習慣或道義上所許可,而無違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
到底醫師看診時,能使用錄音筆錄音嗎?相關的規範,有無違法?衛福部和法務部迄今未具體說明。

刑法 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

有下列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了解規範,但不就範

  • 錄音內容 不得無故洩漏,意圖散布、播送、販賣 
  • 當彼此錄下交談時的影音,只要是雙方針對彼此之間的對話或影像所為之錄影(音)行為,不管你錄對方或對方錄你,便符合所謂 非「他人」的要件
依據《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書中的看法,醫師看診時使用隨身錄音筆錄音,只要不無故散布、播放錄音內容 ,除非醫療糾紛時提出當證據,還原當時狀況,便無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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