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台灣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


本研究共蒐集到223個刑事判決(自2000 年 1 月1 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台灣地方法院共有 312名醫師被告。
平均每10.5天就有一位醫師被告。
其中80名醫師被判有罪,台灣醫師的「有罪率」竟高達四分之一(25.6%)。
平均每38.8天就有一位醫師被定罪。

判決結果與被告個人資訊相關性分析

定罪率超過四分之一,有罪被告多可緩刑或易科罰金
在312 名醫師被告中,有232名被告(74.4%)是無罪判決。
80 名被告(25.6%)被判有罪,刑期最高者為3年,最低者為拘役10 天,所有有罪被告之平均刑期為6.7 個月。
有罪被告中有64 人(80%)被宣告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實際有入監服刑風險者僅有16 人(20%)。


全部的判決中,每個案件由實害發生時點開始起算自判決作成之時,平均需要 3.16 年。
訴訟耗時在 1年以內的案件有 10件(4.5%)
1年以上未滿3年的有 98件(43.9%)
3年以上的有 109件(48.9%)
因為缺少案發時間或者判決時間而無法計算的有 6件(2.7%)


自訴盛行且恐有淪為濫訴之虞
高達 42.6% 的醫療糾紛刑事案件是以自訴程序提起,遠高於全國所有案件中自訴之比例,顯見醫療糾紛家屬一定要告的強烈的情緒性。
但審理的結果卻是:自訴案件中的 159名醫師被告僅有 13人獲判有罪,定罪率 8.2%,遠低於同一時期公訴案件的定罪率43.8%。
足見因為沒有檢察官之把關,醫療糾紛之刑事自訴制度往往流於濫訴,應有改革之必要。

資料來源:
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
陽明大學公衛研究所 2009


2012年 6月 30日 更新補充說明:
  • 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修法前,醫療糾紛的自訴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為 43.1%,比全國高出10倍以上。2003年修法後,自訴案件須強制律師代理,期待藉此提升自訴案件的訴訟品質,刑事醫療糾紛自訴案件比率也下降至 17.6%,但並沒有使得醫療糾紛定罪率提高,反而與修法目的背道而馳的更為下降。
  • 受限於簡報篇幅,無法完整呈現原研究論文內容,本文章部分文字敘述及引申觀點可能非原論文之原文與研究之本意。
  • 本摘要重製簡報及文章經「張貼後」已取得原論文作者同意引用。

2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您好,我是本文作者,請教您製作此投影片之目的與用處。若您是自己使用,則何故會在投影片的第一頁放上本人之資訊?如此不免令他人誤解為本投影片為本人自行製作,更何況投影片當中的部分敘述容有誤解,亦非本人之本意,煩請您重視這個問題。

另本研究已重新改寫,有更新資料。若您用於學術用途,非常感謝,但請先經過本人同意,後續問題,煩請來信:g39607028@ym.edu.tw

匿名 提到...

有罪被告中有64 人(80%)被宣告緩刑或可易科罰金,實際有入監服刑風險者僅有16 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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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法官都是上帝的選民
最近上帝又加選上教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