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診療過程逕行以隨身錄音筆、針孔攝影錄音、錄影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祕密罪,須依具體個案判斷其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定。
所謂正當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習慣或道義上所許可,而無違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屬之。
到底醫師看診時,能使用錄音筆錄音嗎?相關的規範,有無違法?衛福部和法務部迄今未具體說明。刑法 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罪》
有下列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了解規範,但不就範
- 錄音內容 不得無故洩漏,意圖散布、播送、販賣
- 當彼此錄下交談時的影音,只要是雙方針對彼此之間的對話或影像所為之錄影(音)行為,不管你錄對方或對方錄你,便符合所謂 非「他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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