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99年起,台灣急診全面實施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 台灣急診檢傷分類系統的主要參考架構是以加拿大五級檢傷與急迫量表(CTAS)為基礎,使用其系統之架構與內容,發展出
台灣五級檢傷與急迫度量表(Taiw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TTAS)。
加拿大檢傷與急迫度量表(Canadian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CTAS) CTAS 依急診病患嚴重度分級之候診時間的標準
1級為危及生命需立刻急救者 Resuscitation → 應立即處理
2級為危及生命需緊急處置者 Emergency → 應在15 分鐘內處理
3級為可能危及生命屬緊急者 Urgent → 應在30 分鐘內處理
4級為生命穩定屬低度緊急者 Less-urgent → 應在60 分鐘內處理
5級則無危及生命屬非緊急者 Non-urgent → 應在120 分鐘內處理
並強調病患在急診候診區等待看診時,護理人員必須做再次評估 re-assessment,以確保病患病情變化,若與初步評估不同,可更改急診檢傷級數。
評估急診檢傷級數遵循條件 Assignment of Triage Level
- 目前主訴 (presenting complaint):先產生最低限度級數(主訴仍是決定分級的主要因素)
- 第一次修正級數:可根據生命徵象 (vital signs)、血流動力、意識、呼吸窘迫與體溫等程度不同而變更級數
- 疼痛嚴重度 (pain severity):分為中樞型/周邊型或急性/慢性疼痛。分級以變數中最嚴重的項目作為基準,如:病患有正常的生命徵象,依據目前主訴可能判定為3、4或5級,但若有嚴重中樞型疼痛則依據疼痛量表修改為2級
- 外傷機轉 (mechanism of injury):外傷病患高危險性機轉,如:高速車禍(時速 > 60 公里)、車禍時車輛翻滾、乘客被拋出車外或同車乘客死亡,車輛空間被擠壓、救援時間 > 20 分鐘、行人/腳踏車被撞或輾過、6公尺以上跌落等,判定檢傷2級
- 第二次修正級數,針對無法由第一次資料修正加以界定時的特殊主訴,可進行檢傷級數修正,如:化學傷害部位為眼睛則判定為2級
參考資料:
Revisions to the Canadian Emergency Department Triage and Acuity Scale (CTAS) Adult Guidelines CJEM 2008;10(2):1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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